個人理財

未見保戶簽名 未來保單可能無效

【聯合報╱記者孫中英/台北報導】

嘉義分屍醃頭案死者陳婉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,且收入不穩定,生前卻投保多張保單,曾引發偽冒疑慮,金管會為此擬規定,未來壽險業務員一定要「親視(親眼看到)」被保險人、要保人(付保費者)簽名,否則保單可能無效。

金管會保險局近期發文壽險業,要求強化業務員招攬保單時「親視親簽」動作;保險局也要求壽險公會及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在四月中旬前,重新檢討現行新契約收件及投保通報系統是否完備;未來也會嚴加管理「收入顯不相當及重複投保」的情況。

壽險公會指出,目前壽險業已要求業務員落實保戶「親簽」動作,但實務上,業務員還是有可能「沒看到」到底是否由當事人親自簽名,本周將開會討論因應措施。

舉例來說,媽媽想幫兒子買壽險保單,媽媽是要保人、兒子是被保險人,但跟業務員約碰面填寫「要保書」時,兒子可能因為上班或事忙,沒辦法到場。

為了方便,壽險業務員多半會同意,由媽媽帶「要保書」回家給兒子簽名,但業務員只在現場看到媽媽(要保人)簽名,卻沒有「親視」兒子(被保險人)簽名,未來可能就不符合規定。

金管會要求,未來一定要落實「親視」動作,若業務員進行招攬時,根本沒有看到被保險人或要保人,而是由他人偽冒投保、代為簽名,保單將自始無效。

壽險核保主管表示,實務上的確有可能做不到「親視」,若一定要看到當事人(包括要保人及被保險人)兩人簽名,必須重新制定保單招攬規範,對業務員行銷會是個挑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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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三保單怪象 衍生道德風險

【聯合報╱本報記者孫中英】

根據「保險法」規定,保單的「被保險人」與「要保人」之間,須具有「保險利益」;所謂「保險利益」,是指兩造之間須有利害關係;例如夫妻或父子,若一方發生事故死亡,會對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害,就可認定具保險利益。

但法令也規定,「被保險人」與「受益人」之間,不須有「保險利益」;也就是,當壽險保單的被保險人「掛掉」時,理賠金可支付給沒有利害關係者。在這種情況下,將使「道德風險」疑慮增加。

例如像鹽醃人頭案,保單的被保險人是妹妹,但保單受益人,卻是不具直接利害關係的哥哥。兄妹是旁系血親,被認定不具有直接保險利害關係。

國外的保險法規,多半都規定被保險人與保單受益人之間,須有保險利益;即妹妹的保單受益人,不能是哥哥。為降低道德風險,台灣是否要修改保險法令,金管會將聽取各方意見檢討研議。

由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可以「沒利害關係」,國內也出現許多特殊的投保現象。實務上經常看到「小三保單」;即富商生前先買好壽險保單,以自己為被保險人,但過世後「小三」變成「受益人」領取保險金,等於將部分資產轉給「小三」。

此外,法令也准許,保單可以拿來「還債」。例如甲欠乙一百萬元,乙(債權人)可以買張保額一百萬元的壽險保單,並以甲(債務人)為被保險人;當甲過世時,乙便可領到一百萬元理賠金,當做甲已清償債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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